中國虎網 2009/12/24 8:36:16 來源:
未知
目前,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連續累計15年,不符規定者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一次支付給本人,這個門檻有望被降低。昨天,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二次會議,第三次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草案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5年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現行規定,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繳費無間斷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或繳費有間斷者,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對此,有些常委委員、有關地方提出,這樣規定不盡合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這就意味著,養老保險繳納打破了連續繳費的僵化規定,中間出國或上學等均不受影響,只要繳費滿15年即可享受。其次是打破了退休前需繳夠15年,退休后不得一次性補繳的規定。比如一名職工在退休前一年,只繳納養老保險金10年,其可以在退休前一次性補齊剩余的5年費用,在退休時仍可享受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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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規定可能造成故意不繳
中央財經大學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表示,對于養老保險金各個國家都有一定的繳費年限的規定,因為養老保險金是一個風險共擔的制度,如果沒有繳費就沒有領取。對于中國養老保險制度,15年是個最基本的條件,但一些遺留問題也必須被承認。褚福靈說,有些人由于參加工作的時間與制度出臺年限的原因不滿15年,這些人是應該被照顧的,但是補繳必須是有條件的。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補繳,就會出現觀望、投機,甚至故意不繳養老保險的現象。
“只有按時繳納養老保險才能建立一個穩定的繳費制度,才能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穩定。”褚福靈說。
>>其他規定
社保基金應定期公布收支
【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
【解讀】社會保險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社會保障的戰略性儲備保障資金,在社會保險法中應當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表示,法律委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增加此規定。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
【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解讀】社會保險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地方提出,現在有的地方不同險種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統一,影響了征繳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同時也不方便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應當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繳費情況應定期告知個人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解讀】一些常委會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規定社會保險管理的內容比較多,規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權利的內容比較少,社會保險法應當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監督等權利。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將草案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刪除兩制度合并實施規定
【規定】刪去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并實施的原則規定。
【解讀】草案審議稿原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標準,合并實施。
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標準低,而城鎮居民的醫療服務需求和成本都遠遠高于農村居民。如果兩者合并實行,可能會造成城鎮居民侵占農村居民的利益,與國家提倡的“城市反哺農村”的做法不一致。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提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兩種不同的制度,統一標準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當務之急是盡快統一經辦機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草案刪去這一條款,同時增加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醫保先行支付義務明確
【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解讀】草案原來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有的地方提出,實踐中由第三人侵害發生的醫療費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只能由自己承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草案增加此項規定。(來源:京華時報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郭愛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