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臨床準入與評價管理
第六條 醫療器械臨床準入與評價管理是指醫療機構為確保進入臨床使用的醫療器械合法、安全、有效,而采取的管理和技術措施。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器械采購論證、技術評估和采購管理制度,確保采購的醫療器械符合臨床需求。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供方資質審核及評價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驗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及產品合格證明等資質。
納入大型醫用設備管理品目的大型醫用設備,應當有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配置許可證。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部門負責醫療器械采購,醫療器械采購應當遵循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執行,確保醫療器械采購規范、入口統一、渠道合法、手續齊全。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院務公開等有關規定,將醫療器械采購情況及時做好對內公開。
第十條 醫療器械的安裝,應當由生產廠家或者其授權的具備相關服務資質的單位或者由醫療機構醫療器械保障部門實施。
特種設備的安裝、存儲和轉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醫療機構應當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器械驗收制度,驗收合格后方可應用于臨床。醫療器械驗收應當由醫療機構醫療器械保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并與相關的臨床科室共同評估臨床驗收試用的結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分類編碼的要求,對醫療器械進行唯一性標識,并妥善保存高風險醫療器械購入時的包裝標識、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等原始資料,以確保這些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醫療器械采購、評價、驗收等過程中形成的報告、合同、評價記錄等文件進行建檔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醫療器械使用壽命周期結束后5年以上。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無注冊證、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按照國家規定在技術上淘汰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新產品的臨床試驗或者試用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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