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1/5/30 0:00:00 來源:
未知
加強醫療機構許可證管理
通常情況下,行政機關賦予申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是以申請人達到行政機關設置的標準為先決條件。《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須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第十五條對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的條件做了詳細規定。而正是這一經營許可制度,促進了藥品經營企業質量意識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但目前該制度的優點并未體現在醫療機構藥品管理中。
藥品流通不僅包括藥品經營企業的銷售,還包括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由于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對醫療機構實行許可證管理,許可證制度的有關要求很難在醫療機構得到落實,這就使得醫療機構在人員配備、倉儲條件、養護設備乃至質量意識、管理水平等方面,與藥品經營企業相比還有不少差距。因此,有必要從立法方面加強醫療機構許可證管理。
擴大許可證的效力范圍
《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據此,筆者建議,可以在醫藥經濟較發達的省、市先行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行為實施許可,待條件成熟再在全國實施。
對醫療機構實施藥品使用許可,可以促進醫療機構增強藥品安全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素質、配齊藥品管理養護設施設備、提升藥品管理水平。有執法人員也許存在疑慮,認為對醫療機構頒發藥品使用許可,違背了減少行政許可、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筆者認為,作為特殊商品,藥品的安全性應置于頭等重要位置。從監管實踐看,頒發許可證,是保證藥品質量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況且,在推進取消藥品行政許可收費、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的優化服務中,頒發許可證不會增加醫療機構的負擔。再者,對醫療機構實施藥品使用許可,符合當前醫療事業改革、實現醫藥分家的大趨勢。
完善藥品許可制度的建議
一是實施許可證分級制度。所謂分級制度,就是根據申辦企業藥學技術人員的數量和質量、倉儲條件以及藥品管理養護設備等條件來確定企業經營范圍的制度。藥品經營企業由于人員、設備、經營理念的不同,其藥品質量管理水平也不同。現行的藥品經營許可標準太過籠統,缺乏針對性,筆者建議應對不同級別的藥品經營企業制定不同的許可標準,實行分級管理,保證各個級別的藥品經營企業所經營的藥品都能安全有效。
二是增加藥品經營企業退出規定。建立藥品經營企業退出機制,淘汰那些法制意識淡薄、經營理念陳腐、經營手段落后,甚至違法違規的企業,既是規范藥品市場秩序的需要,也是充實完善藥品許可制度的需要。建議在藥品監管法律法規中增加藥品經營企業退出規定,具體內容包括藥品經營企業退出的原因、情形、程序、時限以及退出后剩余藥品的處理。
三是增加許可證轉讓制度。《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外,不得轉讓。”從該條規定來看,許可證是可以有條件轉讓的。藥品經營企業是行政相對人合法取得的財產,行政相對人完全可以憑自己的意志轉讓,此時許可證就可以依附企業這個實體轉讓。現實中,一方面,藥品經營企業會出現合并或分立、投資主體變更、所有權轉讓等情形,這些都會導致許可證的合法轉讓;另一方面,一些企業通過變更負責人或企業名稱等方式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因此,有必要建立藥品許可證轉讓制度,對轉讓條件和轉讓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
四是增加年審和企業歇業的規定。建立許可證年審制度,可以及時發現藥品經營企業的變化和違法行為,確保藥品經營質量。建議把年審和分級管理、信用等級分類等工作結合起來,綜合全年的監管情況,對企業的許可證進行審查,對達不到有關要求的企業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同時,應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歇業時交回許可證,徹底停止藥品經營活動;再開業時,經藥品監管部門重新檢查驗收,符合標準的,才可恢復經營。
細化相關規定減少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行政事務時,因有關法律法規就具體事務暫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可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幅度和范圍內,依據職權和法定條件作出處理決定。實行自由裁量的好處是保證了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及時處理行政相對人的有關申請;不足之處是執法人員可能在處理相同申請中出現標準不一、寬松不一的問題。如前文提到的對“他人”、“重大利益”等概念和內涵的理解,“開辦藥品經營企業,應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則”的規定,就因理解不同而出現各地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又如《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既將經營方式的改變規定為許可變更事項,同時又規定改變經營方式要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而“變更”和“重新辦理”在定義和程序上顯然不同,但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使得執法人員對改變經營方式的申請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在許可證監管中盡量明確有關規定,細化相關操作程序,減少自由裁量的行使,保證監管工作高效統一,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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