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記者蔣雯通訊員史錦前報道為加強對新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監督管理,促進藥店的合理布局,方便群眾購藥。日前,馬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關于印發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及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的通知》。
據了解,此次規定將鼓勵馬鞍山市零售(連鎖)藥店到縣以下鄉鎮和廣大農村開辦,農村開辦藥品零售(連鎖)藥店無距離限制,方便農村群眾用藥。鼓勵發展藥品企業規模經營,凡馬鞍山市轄區內一個自然人名下已經開辦有8家藥品零售企業的,如有意收購和兼并其他單體零售藥店將給予辦理企業負責人的變更手續。馬鞍山市城區、當涂縣城城區和鄉鎮所在地新設置藥店應與周邊已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必須保持100米以上間距;市區及當涂縣城所在地零售連鎖企業門店經營處方藥的處方審核人員必須是注冊到本單位的執業藥師。農村設置藥店必須配有藥士(含藥士、中藥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通知規定,新開辦藥店必須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的要求,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市區新開辦藥店營業面積(使用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當涂縣城所在地新開辦藥店營業面積(使用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鄉鎮所在地開辦藥店不得少于40平方米(使用面積)。市區、當涂縣城新開辦的藥店,必須達到藥品分類管理的要求,不符合藥品分類管理條件的,不得審核批準開辦。藥店的負責人應經省轄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藥事法規培訓考核合格;能嚴格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無不良行為紀錄,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經營必須備有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范圍內,能夠滿足當地消費者需要的藥品,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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