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村民提供了藥品,但是政府相關部門卻沒有及時給付醫藥費,2014年12月,忻城縣一家醫藥 公司將該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下稱“新農合辦”)起訴到法院。最終,忻城法院一審判決,新農合辦支付醫藥公司藥品費和相應利息。而該案也 是廣西首例新農合行政賠償糾紛案。
被拖欠藥費起訴維權
忻 城縣新農合辦與該縣一家醫藥公司先后于2008年、2009年兩次簽訂《忻城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零售藥店協議》。該協議第四條約定“將參合農民購藥的 藥費清單處方存在醫藥公司,以便新農合辦隨時審核;并每月將參合農民使用的個人賬戶購藥報表送新農合辦審核”。然而,合同簽訂后,新農合辦僅2009年1 月24日向醫藥公司支付了9.7萬余元,余款卻遲遲未付。
2012年2月,新農合辦收 到醫藥公司提交的2009年9月—11月的購藥報表;同年7月又收到醫藥公司提交的2008年7月—2009年8月的購藥報表。縣衛生局審核后認為醫藥公 司報送的藥費清單部分不符合報銷補償范疇,建議由縣政府組織審計。2012年11月19日,經縣政府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審核后又建議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2014 年12月,醫藥公司委托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王德正律師代理該案,他們以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下稱“新農合中心”,其前身為“新農合辦”)為被告向 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新農合中心履行行政行為,支付醫藥公司被拖欠的款項37萬余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2萬余元。
司法審計確認欠款
2015年4月23日,為盡快解決報銷久拖不決的問題,醫藥公司向法院申請對雙方有爭議的55張發票進行司法審計。
經法院委托審計,得出如下鑒證結論:醫藥公司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向農民提供藥品共計金額44萬余元;新農合辦支付9.7萬余元,尚欠藥品款34萬余元;新農合辦拖欠醫藥公司遲延履行利息為20萬余元。
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政訴論法》第68條“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本 案中,新農合辦對其未撥付款項給醫藥公司的行為造成醫藥公司的損失即利息損失應該予以賠償,而醫藥公司由于未按月及時報送購藥報表臺賬,且報送的藥費清單 部分不合格,也存在過錯。據此,法院酌情支持醫藥公司三分之一的利息。最終,忻城法院判決新農合中心支付醫藥公司藥品費34萬余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目前, 醫藥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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