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12/17 0:00:00 來源:
未知
衛生部12月7日頒發了《關于印發皮膚性病科專業7個病種臨床路徑的通知》,而在此前的一年間,已有112種疾病在全國進行臨床路徑管理試點。因此,在第64屆全國藥交會期間,對于臨床路徑管理以及在此基礎上的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話題,引起了業界的高度關注與探討。
業內專家指出,臨床路徑管理與醫保支付方式改革一旦推廣實施,將會對專科用藥的定價機制和采購機制產生影響,同時也會給醫藥企業處方藥的臨床推廣增加難度。
效果日益顯現
根據《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有關要求,衛生部繼續推進臨床路徑管理試點工作,并在12月7日增加了白癜風、淋病、慢性光化性皮炎、蕁麻疹等皮膚性病科7個病種的臨床路徑。
2009年12月,衛生部頒布《臨床路徑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將臨床路徑管理作為公立
醫院改革試點工作的核心內容之一。自從2009年實施臨床路徑試點工作以來,衛生部下發了22個專業、112個病種的臨床路徑,確定了23個省市110家醫院作為衛生部直接聯系的臨床路徑管理的試點醫院。
經過一年試點,“臨床路徑管理對提高醫療質量控制醫療費用的效果日益顯現。”衛生部新聞發言人鄧海華如是表示。以老年性白內障手術為例,平均住院日由5.74天下降到4.95天,平均費用由7063.7元下降到6827.1元,下降了236.6元。其中費用降幅最明顯的醫院住院費用由7526元下降到5012元,降幅達到33.4%。
“臨床路徑有三個特點,一是單病種,治療手段相對簡單明晰;二是病情比較單純的病人,沒有或者較小可能性的并發癥;三是涵蓋術前到術后的
標準化管理,由多部門多學科的管理人員、醫護人員和營養師等組成管理團隊。”衛生部衛生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江芹告訴《醫藥經濟報》記者。
通過臨床路徑管理可以達到三個目的:一是控制醫療費用;二是保證一定的醫療服務質量;三是可以制定一個平均住院費用標準。從國外的相關經驗來看,在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已經走過了單純的臨床路徑階段,目前實施的是包括臨床路徑管理在內的DRG(Diagnosis Related Groups)管理。
向預付制和總額控制轉變
據衛生部統計,2009年全國醫療機構總診療人次達54.9億,其中入院人數13250萬,比2008年增長15.4%;住院病人人均醫藥費用高達5684.1元,比2008年增長8.6%,其中藥費2480.6元,占43.6%。
“臨床路徑管理是醫保支付制度改革、控制醫療費用增長過快的一個很好的突破口。”江芹說,國外通行的DRG支付方式,即是按診斷相關分類付費或按病種付費的方式。而與DRG按病種付費相對的,就是目前中國實行的“按項目付費”方式。“按項目付費”引發的最大弊端就是醫生開“大藥方”,醫院提供過度醫療服務。如今醫院的業務收入來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價格偏低的醫療服務項目收費,二是略有結余的檢查部分,還有較大一部分就是
藥品收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醫療保險司處長王芳琳在第64屆全國藥交會12月8日的“2010年中國
醫藥流通行業發展高峰論壇”上指出,截至2010年10月底,新農合已經覆蓋8.33億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已經覆蓋4.24億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已覆蓋18894萬人,基本醫療保險已基本達到總人口(12.5億人)90%的基本覆蓋。
因此,在“全民醫保”體系逐漸成型的階段,以臨床路徑管理為切入點,控制醫療費用,在臨床路徑的基礎上探索大病按病種付費,正成為公立醫院改革和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點方向。
“人保部正在研究付費方式改革,采用預付制和總額控制,比如門診統籌按人頭付費,大概有多少人多少錢,然后包給某個醫院某個區域做。通過付費方式改革,來約束醫生用藥行為。”王芳琳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按照現在的醫療服務價格標準去確定單病種付費的費用標準,醫院是沒有積極性的,因為有很大可能是做多少虧多少。
“一定要給醫院動力去做。單病種的費用標準要考慮覆蓋人群,也要考慮費用的控制,但沒有必要對絕對值費用進行控制,而是優化醫院的費用與效益管理,通過縮小住院天數和控制成本等,給醫院激勵機制去節約成本、降低費用。”江芹強調。
并非低價藥的盛宴
對于醞釀中的醫保付費機制改革,SFDA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所長林建寧提醒說,醫保支付方式的改革會帶來
疾病治療方案、處方結構的改變,醫院會主動去調整治療方法和用藥結構。
值得注意的是,預付式的門診按人頭付費與大病按病種付費相結合的醫保付費改革方向,并不意味著會促使低價藥在醫院的市場份額得到提升。“相反,醫院為了節約住院時間、減少并發癥、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可能寧愿選擇用好藥、好耗材。”江芹指出。
另外,從國外的相關經驗來看,單病種付費只是整套管理體系的輸出端部分,在輸入端部分還包括藥品耗材價格和
采購機制的管理。因此,單病種付費導向下,作為代表參保人購買醫療藥品服務的醫保機構,可能會介入藥品的定價和采購管理。
“由醫保機構代表參保人,與醫療服務提供方和藥品供應商建立合作與博弈機制,即在承諾購買多少服務的情況下,與醫療機構、醫藥
企業進行價格談判,對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進行管理,同時改革完善付費方式。”王芳琳如是說。
實際上,去年底至今年初進行的高價藥醫保談判準入機制的建立,以及新近出臺的基本藥物采購機制中“統一定價、集中采購、量價掛鉤”的規定,亦可被視為上述改革思路的先行探索。 (鐘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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