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12/24 0:00:00 來源:
未知
最近,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利用法律武器打贏一場維護“頸復康”品牌的保衛戰。經河北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兩被告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鄭州頸復康
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頸復康”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其企業名稱為侵權行為,責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公開賠禮道歉,并給予經濟賠償。
此案不僅在中藥行業引起廣泛關注,法律界也頗有熱議,有評論認為,這一仿冒糾紛案為“國內少見,河北首例”,與以往傳統的知識產權領域訴訟常涉及商標權、外觀設計等不同,此案聚焦于“頸復康”是不是屬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兩被告企業是否侵害到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擁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法院圍繞焦點問題進行法庭調查,并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做出了最終判決。
一審法院查明,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的前身承德中藥廠系承德市所屬的中藥企業,1985年,承德中藥廠自主研發生產主治頸椎病的藥品,并自行命名為“頸復康沖劑”,同年10月30日經河北省衛生廳批準正式開始生產并投入市場;1995年對“頸復康沖劑”進行工藝改進,經河北省衛生廳批準于1995年10月6日開始生產“頸復康顆粒”。
頸復康(沖劑)顆粒被評為河北省優秀產品一等獎、河北省優質產品、河北省新產品金獎、河北省名牌產品、河北省消費者信得過產品,被國家
中醫藥管理局評為國家
中醫藥優質產品,并被列為國家中藥保護品種、國家秘密技術項目品種、國家醫保品種等。
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先后投入巨額加強宣傳,2003~2009年累計投入廣告費4億多元。頸復康顆粒作為企業主要產品在全國各地均有銷售并且銷售額逐年增加。近10年年均銷售額超1億元,2009年達2億多元。
法院認為,知名商品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從頸復康(沖劑)顆粒的研發時間、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來考察,以及其進行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考慮,應認定其為知名商品。
關于“通用名稱”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辨別,法院指出,頸復康顆粒名稱中,顆粒屬于描述商品形態的通用名稱,頸復康這一標識由企業原創,名稱的文字組合存在臆造的特異性,不同于“頸康復”、“康復頸”或者“頸康”可以直接表示一般的治療效果和
健康狀態。“頸復康顆粒”無論作為知名商品的名稱,還是頸復康藥業集團企業名稱的核心內容,確實是一種含有無形資產內涵的知名品牌。
法院審理認為,以“頸復康”命名的
藥品和企業名稱由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最先使用,頸復康顆粒的生產銷售活動系在全國范圍內專有地和持續地使用頸復康特定標識,憑借該特定標識的產品和企業贏得了全國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認知和信賴,在市場和公眾的認知中產生了頸復康商品的顯著印象,并且可以和其他同類商品、企業名稱相區別,屬于具備顯著區別性特征。
原告頸復康集團的企業名稱中以“頸復康”為核心內容,是企業的字號,其經過持續使用和廣告宣傳,已經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頸復康作為其字號具有識別市場主體的商業標識意義,是原告頸復康集團的企業名稱(字號)。頸復康無論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還是企業名稱都應受到法律保護。
網站聲明:
1、本網部分資訊為網上搜集轉載,為網友學習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業用途,且均盡最大努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第一時間與本網站聯系,聯系郵箱:tignet@vip.163.com 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妥當處理。對于本網轉載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來源:虎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虎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虎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