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5/5/22 0:00:00 來源:
未知
支招理想狀態到來之前,我們怎么做? 招數一:具有互聯思維
應對互聯網的挑戰,監管部門首先應有互聯網思維。要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背景下,用對市場、用戶、產品、企業價值鏈乃至對整個 商業生態進行重新審視的思考方式,考量互聯網與醫藥產業可能的融合度、融合空間和發展方向,從中尋找發現監管的契機、切合點和關鍵環節。
從目前打擊互聯網制售假劣藥品的典型案件來看,涉藥違法行為的互聯網應用已經達到了很高的程度,無論是藥品信息的擅自推送、藥品網店的無證經 營,還是假劣藥品制售,都巧妙利用了網商、網上支付等第三方平臺,繞開了現有的監管手段和方法。即便是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其互聯網應用也達到了很高的程 度。
很難想象,在業態已經泛互聯網的形勢下,原先線形、扁平的監管方式能夠有效應對。因此,無論是監管制度設計,還是監管手段方法的探索實踐,都應該具有互聯網思維。
招數二:正面清單因勢而為
筆者認為,當前應該利用正面清單因勢利導,有計劃、有步驟地允許、放開醫藥產業的互聯網應用,適應“互聯網+”和公眾需求,跟上時代步伐。在目 前藥品封閉式監管與互聯網無限開放的極端情形下,正面清單是有尺度地推進、有限度地放開,安全穩步推進醫藥產業與互聯網深度融合的有效選擇。
之所以推行正面清單,一方面是基于藥品作為特殊商品的安全風險,其與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關聯度極高,不允許有任何無視、放縱和閃失。另一方面,基于對互聯網涉藥行為的監管能力,清單的隨意推出無異于放縱風險。
招數三:網絡行為網絡管
互聯網是一個中性的應用平臺,合法應用與非法應用同時存在。違法者可以利用互聯網制假售假、非法經營,執法者也可以利用互聯網打擊制假售假和非法經營。
已有的經驗和互聯網大數據的特點表明,打擊互聯網違法行為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應用互聯網技術對醫藥產業的互聯網應用實施監管,也就是網絡行為網 絡管。從已有的執法實踐來看,利用互聯網打擊制假售假和非法經營比單純的實體打擊更具優勢,因為互聯網紀錄了一切,產品資金流向、行為人的身份地址信息、 交易額等數據都為打擊違法行為提供了直接有利的證據。
一方面,要建立正面清單運行平臺,該平臺既要基于互聯網應用,又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改變以往單純對網店和網上藥品交易的許可 審批,擴展到從嚴審查交易平臺、從寬審批平臺應用,并在平臺中植入分析應用數據的監管軟件,將分析出的涉嫌違法的數據接入監管部門。
另一方面,建立打擊互聯網涉藥違法行為平臺,最理想的是建立專業的藥品網絡監管隊伍,利用搜索技術對互聯網上運行涉嫌藥品違法的數據進行截獲、 分析或屏蔽,實現網上發現與網下打擊的有機結合。也可以與互聯網運營商聯手,通過政府買服務的方式由互聯網運營商承擔涉藥違法行為數據的截獲、分析或屏 蔽,并實時上傳。
招數四:因利循責晰主體
目前,對于利用互聯網從事涉藥違法行為打擊的多,但對于為涉藥違法行為提供互聯網應用追究的幾乎沒有。之所以沒有追責,除了對法律理解執行不力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責任主體不夠清晰,追責該追誰,遠不像實體經濟那樣指向明確。
互聯網應用是一個整體應用,不可能追究參與其中的所有責任者,如何將互聯網中的責任主體明晰出來,比較可行的方法就是查找為違法行為提供應用的 直接獲利者。因為它最有可能知道或應當知道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卻仍提供互聯網應用并從中獲利,依法追責毋庸置疑。嚴重的應移送互聯網監管部門,取消其 互聯網營運資質。
筆者認為,當前有必要通過各種途徑加大這方面的宣傳力度,要讓互聯網從業者認識到:有從互聯網獲利的權利,就有承擔守法應用互聯網的義務。互聯網運營商自律了,守法經營自覺了,才能為醫藥產業與互聯網的深度融合創造真正寬松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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