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6/9/19 0:00:00 來源:
未知
證券代碼:000513、299902 證券簡稱:麗珠集團、麗珠H代 公告編號:2016-82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股份變動報告及上市公告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次發行新增股份數量為29,098,203股,發行價格為50.10元/股,新增股份上市時間為2016年9月20日。
2、本次非公開發行新增股票的限售期為12個月,預計上市流通時間為2017年9月20日。
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本次非公開發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2016年9月20日),公司股價不除權。
一、公司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珠海市金灣區創業北路38號總部大樓
發行前注冊資本:人民幣396,631,923元
法定代表人:朱保國
所屬行業:醫藥制造業
主 營業務:生產和銷售自產的中西藥原料、醫藥中間體、中藥材、中藥飲片醫療器械、衛生材料、保健品、藥用化妝品、中西成藥、生化試劑,兼營化工、食品、信息 業務,醫藥原料藥。本企業自產產品及相關技術的進出口業務;批發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物制品(預防性生物制品除外)、生 化藥品。(涉及配額許可證、國家有專項規定的商品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需其他行政許可項目,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
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董事會秘書:楊 亮
電話號碼:0756-8135888
傳真號碼:0756-8886002
二、本次新增股份發行情況
1.發行類型: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
2.本次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序和發行過程。
2015年11月2日,公司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等相關議案。
2015年12月21日,公司召開了2015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與上市相關事項的批準與授權。
2016年3月8日,公司召開了公司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調整方案等相關議案。
2016年4月25日,公司召開了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方案調整相關事項的批準與授權。
2016年5月18日,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申請。
2016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于核準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1524號),核準了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
3.發行時間
本次發行時間為:2016年8月29日
4.發行方式
本次發行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5.發行數量
根據發行對象申購報價情況,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為29,098,203股。
6.發行價格
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的發行價格為50.10元/股。
本 次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0%,定價基準日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日(2016年3月9日),即 發行價格不低于38.36元/股。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2016年5月27日分別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015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了《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以公司2015年年末總股本396,889,547股為基數,向公司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人民幣5元 (含稅)。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實施完畢。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完畢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調整為37.86元/股。
本次發行股票的最終發行價格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由董事會與保薦機構根據發行對象申購報價的情況,遵照“價格優先、數量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
本 次發行的最終發行價格為50.10元/股,該發行價格相當于本次發行底價37.86元/股的132.33%;該發行價格相當于本次發行申購日(2016年 8月29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49.12元/股的102.00%;該發行價格相當于本次發行申購日(2016年8月29日)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盤價50.23元/股的99.74%。
7.募集資金總額(含發行費用)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1,457,819,970.30元。
8.發行費用總額及明細構成
本次發行費用總額合計37,519,603.53元,其中包括承銷保薦費、律師費、審計驗資費等。
9.募集資金凈額(扣除發行費用)
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1,420,300,366.77元。
10.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次募集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本次發行不涉及購買資產或者以資產支付,認購款項全部以現金支付。
2016 年9月5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華驗字【2016】第40030018號《驗資報告》:“經我們審驗,截至2016年9月2日12 時止,貴公司指定的認購資金專用賬戶已收到參與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的投資者繳付的認購資金共計19筆,金額總計為1,457,819,970.30元。”
2016 年9月6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華驗字【2016】第40033019號《驗資報告》,審驗結果為“1、截至2016年9月2日 止,公司實際募集資金為人民幣1,457,819,970.30元,扣除部分券商傭金及保薦費人民幣36,903,319.23元,公司實際到賬募集資金 人民幣1,420,916,651.07元,已于2016年9月2日由承銷商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劃入公司在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開設的帳號為 5840000010120100270565的人民幣賬戶中??鄢c發行有關的費用616,284.30元(扣除進項稅),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 幣1,420,300,366.77元,其中計入股本人民幣29,098,203.00元,剩余資金人民幣1,391,202,163.77元計入資本公 積。
2、公司本次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29,098,203.00元,增加股本人民幣29,098,203.00元;變更后的累計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25,730,126.00元,累計股本為人民幣425,730,126.00元。”
11.募集資金專用賬戶設立和三方監管協議簽署情況
公 司已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公司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內部相關制度的規定,并按照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確保專款專用。保薦機構、開戶銀行和公司將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有關規 定在募集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共同監督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12.新增股份登記托管情況
2016年9月19日,公司已在中國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完畢本次發行新增股份有關登記托管手續。
13.發行對象認購股份情況
■
本次發行對象基本情況如下:
(1)鵬華資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鄧召明
主要經營范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2)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國內合資)
住 所:上海市虹口區吳淞路619號505室
注冊資本:人民幣20,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阮琪
主要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32層
注冊資本:人民幣20,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劉卓
主要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管理資格證書A009號經營)。
(4)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性質: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3,907,020.8462萬元
法定代表人:賴小民
主 要經營范圍:收購、受托經營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對不良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債權轉股權,對股權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對外投資;買 賣有價證券;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機構進行商業融資;破產管理;財務、投資、法律及風險管理咨詢和顧問業務;資產及項目評估;經批準的資產 證券化業務、金融機構托管和關閉清算業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 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5)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鯉魚門街1號前海深港合作區管理局綜合辦公樓A棟201室
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趙生章
主要經營范圍: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14.保薦機構關于本次發行過程和發行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性意見
經 保薦機構核查認為: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全部過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目前證券市場的監管要求。通過詢價方式最終確定的發行價 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認購邀請書》等申購文件的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發行對象符合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本次非 公開發行相關決議規定的條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本次發行股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 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有關 規定。
15.律師關于本次發行過程和發行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性意見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認為: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已經 獲得必要的內部批準、授權及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人、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均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詢價及配售程序、方式 與結果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及《認購邀請書》記載的認購規則;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價格、發行數量、發行對象及其獲配數量的確定和募集資金金額均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 則》的相關規定以及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的要求;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已經全部到位。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況
1.新增股份上市批準情況;
本次發行新增29,098,203股股份的登記手續已于2016年9月19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完畢,本次增發股份將于該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終登記到賬,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
2.新增股份的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和上市地點
證券簡稱:麗珠集團
證券代碼:000513
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3.新增股份的上市時間
新增股份的上市時間為2016年9月20日。
4.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新增股份的限售期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個月,預計上市流通時間為2017年9月20日(非交易日順延)。
四、本次股份變動情況及其影響
1.股份變動情況表及發行前后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表
截至2016年8月31日,公司總股份為396,631,923股,其中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如下:
■
注1: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為麗珠集團H股名義持有人,其代持的股份中包括公司控股股東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資子公司天誠實業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麗珠集團65,858,067股H股。
注 2:健康元與廣州市??屏Q易公司于2004年1月2日簽訂《股權轉讓暨托管協議》和《股權質押協議》,廣州市保科力貿易公司將其持有的麗珠集團 6,059,428股(公司實施2014年度權益分派后股份數量轉增為7,877,256股)原境內法人股直接轉讓、托管及質押給健康元。
本次發行完成后,公司將增加29,098,203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變動詳情如下(發行前股本結構截至2016年8月31日):
單位:人民幣元
■
新增股份登記到賬后,本公司前十名股東情況如下:
■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前后持股變動情況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對象均未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未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量未因本次非公開發行而發生變動。
3.主要財務數據
①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單位:元
■
②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單位:元
■
③合并現金流量表主要數據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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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財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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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因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減少,但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的,應當按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5.股份變動對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的影響
本次發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共計425,730,126股,以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數據為基礎,本次發行前后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每股收益、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每股凈資產如下:
單位:元
■
6.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1)償債能力分析
■
公司資產負債結構較為穩定,報告期內的資產負債率在合理的范圍內。
公 司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較低,主要是因為公司自1997年配股以來,未以配股、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等方式進行股權融資,銀行借款、超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 據是融資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公司流動負債金額較大。另外,根據公司相關費用政策以及行業經驗,各報告期末均會按一定比例預提銷售費用(業務推廣費),體 現在公司其他應付款中,進一步增加公司流動負債金額。
本次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將得到改善。
(2)營運能力分析
■
注:存貨周轉率=營業成本*2/(期初存貨余額+期末存貨余額)
應收賬款周轉率=營業收入*2/(期初應收賬款余額+期末應收賬款余額)
總資產周轉率=營業收入*2/(期初總資產+期末總資產)
報告期內,公司的各類資產周轉率較為穩定。保薦機構認為,公司資產營運能力較好,持續經營穩健,經營風險較小。
(3)盈利能力分析
報告期內,公司綜合毛利及毛利率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
公 司的主營業務由制劑類產品(包括西藥制劑和中藥制劑)、原料藥及中間體、診斷試劑及設備等業務組成,其中制劑業務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70%左右,原料藥及 中間體業務占比20%左右,診斷試劑及設備占收入比例在7%左右。報告期內,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穩步增長,且收入構成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由于公司非主營業務 占比很小,其綜合毛利率與主營業務毛利率差異很小。
公司綜合毛利率與主營業務毛利率2014年、2015年有小幅下降的原因,是由于公 司自2013年起開始產生的中藥種植類業務收入毛利率相對較低。其主要收入來源于文山麗珠三七種植有限公司的三七種植及銷售業務,報告期內2013年至 2015年的毛利率分別56.49%,-42.84%以及-202.57%。毛利率下降幅度較大,主要由三七市場的供求環境變化所導致的,但由于其收入占 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足1%,因此對公司整體盈利能力和毛利率水平影響較低。
(4)期間費用分析
報告期內,公司的期間費用及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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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期內,公司三大期間費用各自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穩定,費用金額隨著營業收入的增長而有所增加。其中報告期內,公司財務費用有所波動,主要與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匯兌損益變化相關。
(5)現金流量分析
報告期內,公司現金流量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
①經營活動凈現金流量
報告期內,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如下所示:
單位:萬元
■
報告期內,各期“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盡管有所波動,但總體呈現金凈流入趨勢。其中經營活動現金流入呈上升趨勢,主要是由于銷售收入持續增長的同時,公司良好地控制存貨、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應收票據等相關比重。
②投資活動凈現金流量
單位:萬元
■
報告期內,公司投資活動現金流入主要是處置部分證券投資收到的相應現金、及公司收到的信用證保證金。公司投資活動現金流出主要為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和投資支付的現金。
(三)籌資活動凈現金流量
單位:萬元
■
報告期內,公司籌資活動現金流入主要為借款收到的現金、發行債券收到的現金。2015年籌資活動現金流入相比2013年、2014年有所減少主要系2015年未發行債券融資,因此無發行債券收到的現金流入。
公司籌資活動現金流出主要為償還債務以及支付股利、利息支付的現金,其償還債務相關金額波動與公司借款金額與發行債券金額波動相符。
五、本次新增股份發行上市相關機構
(一)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名稱: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層
法定代表人:余政
保薦代表人:于春宇、陳斯
項目協辦人:魏微
經辦人員:徐衛力、劉佳凡、王奧、周穎
聯系電話:010-85127750
傳 真:010-85127940
(二)審計機構
名稱: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16號院2號樓4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楊劍濤
項目負責人:王淑燕、李恩成
聯系電話:0756-2611665
(三)律師事務所
名稱: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26號新聞大廈7層
負責人:張利國
經辦律師:王冠、李大鵬
聯系電話:010-88004488
六、保薦機構的上市推薦意見
1.保薦協議簽署情況
簽署時間:2015年12月31日
保薦機構: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期間:本次非公開發行的保薦期間分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推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其中持續督導期間為本次發行股票在交易所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屆滿后,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民生證券應繼續完成。
2.保薦機構推薦公司本次發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結論性意見
民 生證券對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文件所載的資料進行了核實,認為上市文件真實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發行人申請本次發行的股票 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 票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符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民生證券同意保薦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擔相關保 薦責任。
七、其他重要事項
無
八、備查文件
1.上市申請書;
2.保薦協議或財務顧問協議;
3.保薦代表人聲明與承諾;
4.保薦機構出具的上市保薦書或財務顧問報告;
5.保薦機構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盡職調查報告;
6.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7.保薦機構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8.律師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9.發行完成后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10.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增股份已登記托管的書面確認文件;
11.投資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諾;
1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9月19日
證券代碼:000513、299902 證券簡稱:麗珠集團、麗珠H代 公告編號:2016-83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相關承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工作已經完成,現將本次非公開發行相關承諾公告如下:
一.發行人承諾
公司將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承諾自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諾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和及時地公布定期報告、披露所有對投資者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二)承諾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的任何公共傳播媒體出現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認真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批評,不利用已獲得的內幕消息和其他不正當手段直接或間接從事本公司股票的買賣活動。
公司保證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沒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請期間,未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二.發行對象承諾
(一)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諾:參與認購的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所獲配的3,900,000股股票自本次發行結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鎖定12月。
(二)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諾:參與認購的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所獲配的5,200,000股股票自本次發行結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鎖定12月。
(三)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承諾:參與認購的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所獲配的998,203股股票自本次發行結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鎖定12月。
(四)鵬華資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諾:參與認購的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所獲配的14,900,000股股票自本次發行結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鎖定12月。
(五)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諾:參與認購的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所獲配的4,100,000股股票自本次發行結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鎖定12月。
三.保薦機構聲明與承諾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作出如下聲明與承諾:
(一)保薦機構在證券發行保薦書中作出如下承諾:
1、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規定的要求,且其證券適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非公開發行相關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及其董事在非公開發行相關文件中表達意見的依據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確信與其他中介機構發表的意見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5、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本保薦機構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申請文件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
6、保證推薦文件、與履行保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7、保證對發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
8、自愿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采取的監管措施;
9、自愿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自證券上市之日起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10、自愿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對保薦證券上市的規定,接受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二)保薦機構在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作出如下聲明:
本保薦機構已對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發行人律師聲明
公 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所聘律師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聲明:本所及簽字的律師已閱讀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確認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與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見書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簽字的律師對發行人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的內容無異議,確認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不致因所引用內容 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審計機構聲明
公司本次 非公開發行股票審計機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聲明:本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已閱讀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確認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與本 所出具的報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對發行人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引用的財務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確認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不致因所 引用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驗資機構聲明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驗資機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聲明:
本 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已閱讀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確認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與本所出具的報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對發行人在發行情況 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引用的驗資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確認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不致因所引用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 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