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與被告吳某(男)原本就認識,吳某擁有一輛兩輪摩托車,平時沒有用來跑運輸業(yè)務(wù)。2013年6月8日,王某很急切要求吳某幫忙,搭乘她去往某地方向追一輛長安車。吳某猶豫后答應了王某的請求。王某因系女性不好意思和吳某挨得太近,選擇側(cè)身橫坐在摩托車上,吳某勸其順著自己方向坐,王某不聽。摩托車速度很快,王某不停地用手機打電話,吳某駕車行至一彎道處操作不當摔倒,將王某摔下摩托車,導致其身上多處骨折和外傷。王某在搶救和治療過程中,共花去醫(yī)療費30000余元。王某要求吳某賠償其醫(yī)療費和其他損失共計16余萬元。吳某認為王某是無償搭車,并且自己曾勸告王某坐正位置,以免發(fā)生危險,王某不聽勸告,乘坐時還打電話分神,才導致?lián)p害結(jié)果發(fā)生,王某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王某找吳某多次協(xié)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解析——
車輛同乘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情形,好意搭乘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償同乘的一種特殊情形。
我們要明確駕駛?cè)伺c同乘者之間的法律關(guān)系。好意搭乘是指機動車駕駛?cè)藷o償同意搭車人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搭車人所搭乘的機動車是非營運車輛,乘客目的地與機動車行駛目的地僅僅是巧合或者順路。好意同乘者與機動車駕駛?cè)酥g應是一種要約與承諾的關(guān)系,機動車駕駛?cè)诵枰袚氖潜U锨罢咴谶\輸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義務(wù),而不是“將其安全地送達目的地的義務(wù)”。
本案吳某在王某的請求下,答應去追往某地方向的長安車,構(gòu)成好意搭乘。在行駛過程中,吳某意識到安全隱患以后,完全有理由選擇停止搭乘王某的危險行為,保護自己和王某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但吳某對安全隱患估計不足,遂發(fā)生了后來的交通事故。 好意搭乘至少有四種賠付方式:一是交通事故是由于對方車輛造成的,應當由對方車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cè)藢ν苏卟怀袚鷵p害賠償?shù)倪B帶責任;二是交通事故是由于機動車駕駛?cè)酥卮筮^失造成的,其要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危话悴蝗抠r償,具體的賠償份額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而定;三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承運人要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損失,具體數(shù)額要綜合考慮交通事故對雙方的影響以及雙方的經(jīng)濟條件等情況;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可按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承運人的責任。但承運人賠償?shù)姆蓊~一般不應當?shù)陀?0%,這符合“優(yōu)者負擔風險”的原則,也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機動車駕駛?cè)素熑蔚牧⒎ň裣辔呛希凰氖呛靡馔苏咴诮煌ㄊ鹿手杏兄卮筮^失或者其損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機動車駕駛?cè)丝梢悦庳煛?/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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