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8/8/3 0: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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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物價局、省衛計委、省人社廳下發了《關于加強醫藥價格監管規范醫療收費行為的通知》。通知明確將建立醫藥價格定期聯合巡查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原則上設區市每半年組織一次對1個市級醫院、1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巡查,巡查內容包括藥品是否零差率銷售、是否存在自立醫療服務項目等等。通知指出,將建立費用清單制度,比如住院患者,醫院要提供每日住院費用清單和住院總費用清單給患方。
一、建立醫藥價格定期聯合巡查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巡查的組織形式
省、設區市、縣級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組織巡查,形成監管合力。省、設區市抽調縣(市、區)級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部分醫療機構物價員等熟悉醫藥價格管理業務人員組成巡查組,也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巡查。在寧省(部)屬醫院由省物價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巡查。
(二)巡查的方法
1.聽取醫療機構執行醫藥價格政策情況的匯報;
2.檢查醫療機構收費數據庫及后臺組套;
3.抽查收費清單(不少于10份);
4.檢查財務報表。
(三)巡查的主要內容
1.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情況。價格管理機構和專職價格管理人員情況,價格公示、收費清單情況,是否建立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制度;
2.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是否存在自立醫療服務項目,是否超規定價格,是否存在分解項目收費情況,是否通過自行組套多收費等;
3.藥品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是否執行集中采購價格和集中談判價格,藥品是否實行零差率銷售;
4.醫用材料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是否執行集中采購(集中談判)價格,是否自立醫用材料收費,是否超規定的加價率收費;
5.醫保政策執行情況。包括自費比例是否控制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單病種收付費政策執行情況;
6.診療行為和藥品、醫用材料使用是否合理合規;
7.醫院費用控制情況,分析醫療機構有關費用控制指標的變化情況;
8.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收費情況,包括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履約情況。
(四)巡查的時間和范圍
原則上設區市每半年組織一次對1個市級醫院、1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巡查,每年組織一次所屬縣(市、區)級互查,并延伸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所),每次巡查、互查后,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集中剖析,并下發《整改通知》,將巡查、互查情況報省物價局、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五)及時落實整改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醫療機構應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及時進行整改,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整改情況;組織巡查的單位要及時跟進回訪,確保整改到位。
二、完善醫療服務價格監管指標報告制度
各設區市、縣要按照《關于開展醫療服務價格監管指標報告工作的通知》(蘇價辦發〔2017〕57號)要求,建立本區域內的價格監管指標報告制度,除省規定的報告對象外,增加覆蓋市級、縣級、鄉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的報告對象,由年報逐步過度到季報,有條件的設區市要建立實時動態監測,加強動態監管。
三、建立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約束機制,加強醫藥價格自律
(一)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醫療機構要按規定設置價格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價格管理人員,貫徹落實政府醫藥價格政策,協調、規范、監督本單位醫藥價格行為,受理、處理價格舉報,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單位醫藥價格行為開展自查自糾,糾正不規范的醫藥價格行為。要提升價格管理人員專業技術水平,提高價格政策落實、內部監管等能力。
(二)規范醫療機構內部調定價程序。對醫療機構自主定價的醫療服務項目、醫院制劑、中藥飲片價格,要建立健全醫療服務、制劑成本情況的臺賬,完善內部醫藥價格管理制度,規范定調價制度和程序,強化醫藥價格調定價管理,合理調整和制定醫藥價格,按規定公示后執行。
(三)建立落實醫藥價格公示制度。醫療機構要在門診大廳、住院部大廳醒目位置全面公示主要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材料價格,有條件的醫療機構要提供智能查詢系統,供患者查詢;醫藥價格公示內容應當規范、準確、清楚,醫療服務項目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計價單位、價格等;藥品和醫用材料公示內容包括名稱、劑型、規格、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
(四)建立費用清單制度。醫療機構要如實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清單,包括姓名、日期、名稱、計價單位、單價、金額等內容;住院患者須提供每日住院費用清單和住院總費用清單,入院日期、出院日期、住院天數等內容。每日清單提供的形式可以是微信、短信、院內觸摸屏等媒體。
(五)建立醫療機構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醫療機構要定期開展醫藥價格政策執行情況自查;每年初應向同級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上年度醫藥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報送內容包括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包括醫療服務新項目)、集中采購藥品、集中采購醫用材料價格情況,自主定價的醫療服務、醫院制劑、中藥飲片價格變化情況,受理、處理價格投訴情況,單病種收付費情況,對醫藥價格工作的建議。